全文發布|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聚焦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管理,進一步提出六方面工作要求
編者按
為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有效引導和支撐保障,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的函》(京規自函〔2025〕1362號),進一步指導中心城區、平原新城地區、生態涵養區各相關區人民政府和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區)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提出要做好“十四五”收官,提前謀劃“十五五”街區控規編審計劃;以規劃街區為基本單元,統籌謀劃策劃生成項目;完善規劃實施管理機制,確保控規有效傳導落實;強化規劃土地政策融合創新,支撐項目落地實施;夯實數據底座,建立健全區級控規數據平臺;加強實施監督和體檢評估,實現規劃閉環管理。通過全過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實保障各區規劃高質量實施
各相關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
為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有效引導和支撐保障,按照《北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管理辦法》(京政字〔2024〕14號)(以下簡稱《辦法》)《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統一數據平臺的工作方案》(京規自發〔2025〕22號)等文件相關要求,中心城區、平原新城地區、生態涵養區各相關區政府和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區)應根據各區實際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做好“十四五”收官,謀劃“十五五”街區控規編審計劃
各區應對照“十四五”編制計劃,進一步加強以規劃街區為基本單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即街區控規的組織編制,根據重點項目建設、土地儲備供應計劃時序需要,提前安排好街區控規的編制報審工作,并在推動建設主導街區編制的同時,進一步加強生態復合街區與存量更新類街區的統籌編制。各區要按照《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區級研究審查機制,規范區級審查報批程序,既要關注街區控規編制報審數量,也要提高街區控規編制的質量。在按期完成“十四五”編制任務的基礎上,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做好銜接,提前謀劃“十五五”街區控規新編和修編計劃。
二、以規劃街區為基本單元,統籌謀劃策劃生成項目
各區要按照“城市是有機生命體”的理念,從城市的整體性、系統性和結構性出發,統籌好空間資源要素與經濟發展、社會治理、民生改善、環境改善、文化保護等方面的關系,以規劃街區為基本單元統籌謀劃策劃生成具體實施項目,逐步從規劃建設“好房子”轉向整體謀劃“好街區”。各區要在規劃街區范圍內統籌加強產業、居住、市政交通、公共服務等各類重點項目的謀劃策劃和空間落地,安排好用地開發、更新改造、公服配套、市政交通、環境綠化、公共空間等項目實施的空間匹配和時序安排,在規劃實施過程中持續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用地布局、強化系統支撐、提升空間品質、重塑空間價值。
三、完善規劃實施管理機制,確保控規有效傳導落實
各區要發揮“多規合一”改革的空間統籌和約束引導作用,統籌空間維度剛性管控要求與時間維度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根據《辦法》確定的區級規劃事權,在不突破街區控規規模總量、功能結構和底線約束的前提下,通過按需編制項目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引導街區控規有序實施和空間要素指標精準落地。各區要在市級控規管理機制基礎上,結合各區實際需要搭建區級規劃統籌協調平臺,建立健全區級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對項目統籌謀劃策劃、方案研究、部門聯合審查、區級決策等程序標準進行規范,形成一套路徑明確、標準統一、公開透明的街區控規實施管理機制。
四、強化規劃土地政策融合創新,支撐項目落地實施
各區要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新變化、新需求,充分發揮規劃和土地政策融合創新的優勢,用好已出臺的建筑規模管控、用地功能混合、工業用地先租后讓等規劃和土地政策,也鼓勵各區結合實際不斷加強土地、規劃、財政、金融、稅收等政策集成和創新,逐步完善區級控規的管理規則和實施細則,逐步建立面向實施的規劃土地政策實施保障機制。
五、夯實數據底座,建立健全區級控規數據平臺
各區要按照我委《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統一數據平臺的工作方案》,進一步建立健全各區區級控制性詳細規劃數據管理平臺,及時在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統一數據平臺上完成街區指引方案在線更新、街區控規成果在線編審匯交和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核心數據)成果在線匯交工作,為目前正在推動開展的各類項目在線審批夯實基礎、提供依據。我委將定期對數據匯交情況及規劃實施銜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壓實相關主體責任。
六、加強實施監督和體檢評估,實現規劃閉環管理
各區應結合規劃實施情況加強街區控規的實施監測,建立健全區級詳細規劃運行維護管理平臺,按需定期開展以規劃街區為單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體檢評估。各區要用好空間大數據,也要發揮好責任規劃師、責任建筑師等多師協同作用,重點聚焦規劃實施進展、系統支撐、任務完成、機制完善等內容,總結分析規劃實施情況和存在問題,為基層治理提供規劃策略建議,確保規劃實施過程可控、不甩項、不走樣。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5年7月4日
本內容由詳細規劃處(城市更新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