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簽字簽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管理制度的實施,認真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保障巖土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結合半年多來我市執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制度的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巖土工程項目相關簽字簽章制度
二、嚴格執行過渡期內《外聘協議書》的有關規定
在過渡期內(
《外聘協議書》應按巖土工程項目簽訂,簽定《外聘協議書》需經本人及本人所在單位同意,經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協議雙方單位公章,《外聘協議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議巖土工程項目名稱;
(二)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技術責任;
(三)協作單位指派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姓名、注冊號及注冊有效期、項目中承擔的崗位。
三、進一步加強勘察文件的施工圖審查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嚴格對勘察文件把關的同時,應加強對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字簽章的審查。由聘用單位完成的巖土工程勘察項目,建設單位在送審時應將技術成果文件與《外聘協議書》復印件一并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暫行規定》及本通知要求對《外聘協議書》要素予以核對。凡勘察文件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簽字簽章不符合《暫行規定》要求的、由聘用單位完成但未提交《外聘協議書》的巖土工程勘察項目,一律不予核發《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審查合格書》。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暫行規定》及本通知要求,不得違反,一經發現,我委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二○一○年